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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
  •  金融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所界定的概念,而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却始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39号准则》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究竟该如何理解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其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本文拟加以专题解析。    一、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投资目标差异的简要剖析    一般说来,金融资产投资通常意味着让渡了对所投出资金的使用权,其目的是通过“用手**”或“用脚**”来获取持有收益或转让收益,无论**终获取的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投资方通常处于实质上的被动地位。而非金融资产的投资通常意味着仍实际掌控着所投资金的使用与控制权,其目的是通过其拥有的核心竞争力来获取剩余收益。尽管进行非金融资产投资也可能面临投资风险,但与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相比较,投资者通常处于相对主动的境地。    二、公允价值概念的简要剖析    财政部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76号部长令”),该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该项规定与2007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39号准则》中的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与“76号部长令”是完全一致的。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公允价值的定义,笔者特做如下解析:    首先,公允价值通常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后续计量是与初始计量相对称的,初始计量通常按历史成本来计量。既然公允价值通常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则意味着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因为只有资产和负债要素才涉及到后续计量问题,收入和费用要素不涉及后续计量问题。    其次,公允价值通常是与某一计量日相关联的。既然公允价值是对资产和负债要素的一种后续计量模式,那么不同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就不可能永远保持在其初始计量环节的历史成本上,而应该是维系在随行就市的状态,因此在言及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时必须言明具体的计量日期,否则公允价值计量将无从谈起。    第三,公允价值是某一计量日市场参与者的共识。公允价值不是任何某一计量主体的自我认识或感知,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共识。市场参与者应具有相互独立、熟悉情况和自愿交易的主体特征。    第四,公允价值通常是在有序交易中形成的。有序交易是对计量标的的市场交易状态的要求,通常是指,在某一计量日之前的**近一段时期内,计量标的的市场交易维持在一种惯常的、有规律可循的状态,而不是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如果计量标的的市场交易没有呈现出有序交易的状态,则通常不能依据该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公允价值通常是在主要市场或**有利市场中形成的。在计量标的存在林林总总若干个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同一计量日,不同的交易市场就会存在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会发生不同的有序交易、会形成不同的共识。主要市场或**有利市场的界定科学合理地解决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问题。其中,主要市场指的是某一计量标的交易量**、交易**活跃的市场。由于某一计量日某一计量标的的主要市场只能有一个,选择这个**有代表性的市场来确定公允价值,自然就大大提升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有利市场通常是在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情况下,才用来确定公允价值,所谓**有利市场通常是指某一计量日某一资产**出售价格的市场或某一负债**偿还价格的市场。由于某一计量日的**有利市场也只有一个,选择该市场来确定公允价值,同样也可以实现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    弄清楚了上述五个要点后,再来理解“76号部长令”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相信读者的感觉会更加清晰,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三、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规则解析    《39号准则》第二十九条(以下简称“第29条规定”)给出了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总体原则,即“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该能够用于**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29条规定”有2个核心要点,即“市场参与者”和“**用途”。其中:“市场参与者”仍然在强调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共识”属性,而不是其持有者的自我考量;“**用途”则是基于非金融资产有别于金融资产的特殊属性而做出的合理化假设。同样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组合或标的资产与负债的组合,当其被用于不同的用途时,给其持有者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也会有所不同,为了确保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必然对其用途做出唯一性限定或假设,即**用途假设。    **用途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合理延伸,即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必然将其拥有的资产、资产组合或资产负债组合用于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化的用途上。一般说来,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在用途就可以视为**用途,这同样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而做出的判断。当把**用途与市场参与者的“共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39号准则》第三十条给出了法律上允许、实物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三条判定标准。即:对**用途不能做出违法性假设,否则将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用途只能限定在该资产、资产组合或资产负债组合物理性能的可及范围内,即不能做出超越其产能**限的假定;**用途假设所带来的的财务回报不能超过某一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下可能达到的常态化回报。    在实务工作中,在非金融资产的持有者与其交易对手方,依据《39号准则》给出的**用途假设判定标准,对非金融资产的**用途达成共识的前提下,交易对手方所给出的交易价格就是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简言之,在共识性的**用途前提下,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自于交易对手方的“出价”,而不是来自于其持有者的“要价”。    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总而言之,与2007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比较,依据“第76号部长令”,《39号准则》所给定的公允价值定义更加科学合理,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29条规定”在遵循公允价值总体计量规则的前提下,依据非金融资产的特有属性,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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